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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政局关于公墓出售寿穴的规定

一、寿穴出售的范围及提供的材料

1. 逝者的健在配偶(双穴墓)

提供材料:认购人身份证,逝者火化证明,健在配偶身份证、户口簿(可证明夫妻关系)或结婚证。

2. 无子女的老人(年满 60 周岁)

提供材料:认购人身份证,使用人身份证、户口簿、个人承偌书。

3. 患有医学上确认为绝症的病人(双穴墓)

提供材料:认购人身份证,使用人区、县以上医院的病史记录或诊断证明、身份证、户口簿(可证明夫妻关系)或结婚证。

4. 年龄 80 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(双穴墓)

提供材料:认购人身份证,使用人身份证、户口簿或结婚证。

二、他园或他地骨灰迁至我园安葬,提供的材料

如果使用人骨灰是迁墓至我园的,须提供他园开具的《迁墓凭证》;如果使用人外地迁过来,应由外地墓园开具《迁墓/退墓凭证》或他地村、居委开具证明;如果没有归属墓园或村居委,填写《特殊情况办理单》说明情况。

三、本园办理退墓后另在本园购买新墓

要求原有墓穴需办理退墓手续,然后再办理新购墓穴手续。

四、特殊情况,提供的材料

使用人已故,须提供火化证明原件;如果使用人过世多年(20年内),无火化证明或遗失的,须到殡仪馆开具火化证明。超出此期限,或其他特殊情况的,提供死亡证明并填写《特殊业务办理单》说明情况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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