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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政局关于公墓出售寿穴的规定

2017/9/26 14:21:32 人评论

一、寿穴出售范围。

    经营性公墓因特殊情况出售寿穴应符合下列范围:

    (一)死者的健在配偶;

    (二)年满60周岁的孤寡老年人;

    (三)患有医学上确认为绝症的病人;

    (四)未婚子女死亡后,父母要求去世后与子女合葬的;

    (五)华侨、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、台湾地区居民要求在本市认购寿穴的;

    (六)年龄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。

二、寿穴证明材料。

    除死者的健在配偶认购寿穴提供死者的火化证明以外,其他寿穴认购人应向经营性公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:

    (一)年满60周岁的孤寡老年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、户口簿原件;

    (二)患绝症病人认购寿穴应另提供区、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史记录;

    (三)未婚子女死亡后,父母要求去世后与子女合葬认购寿穴的,除提供死者的火化证明外,还应该提供使用人户口簿原件;

    (四)华侨、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、台湾地区居民要求认购寿穴的,应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;

    (五)年龄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应提供身份证明。
       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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